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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8月29日 星期一
瑞典│平等監察官 打擊各種歧視
【聯合報╱記者梁玉芳/瑞典報導】2011/08/29
想像一下,如果以下這些事發生在台灣,我們通常會怎麼反應?
.坐輪椅的尼克無法搭火車,因為車站缺乏無障礙設施,車站人員喊著:「那個殘障的又來了」。
.莎拉認為她沒有獲得大學校長職務,是因為她是女性。
.學校不准一對情侶參加為學生舉辦的舞會,因為他們是同志。
.社區拒絕社福團體租屋作為「失智者團體家屋」,因為居民認為房價會因此下跌。
這些都是因為歧視造成人民權益損害的案例。在台灣,就業歧視或性別歧視,可依法提出申訴;
其他的歧視,就得看著辦。民眾最常用的「有力」方法是──上網或向立委爆料。
七種歧視 接受申訴
在瑞典,視「平等」與「正義」為立國價值,政府為人權設了單一窗口:
「平等監察官(the Equality Ombudsman)」。官網第一句話就是: 「歧視就是犯罪」。
因此,上述的案例全是「平等監察官」的職掌。一百人的編制,加上每年九千五百萬克朗(約新台幣四億
兩千多萬元)的預算,受理人民的各項歧視申訴。去年一共受理兩千八百九十二件申訴案。
只要自覺因為性別、性別認同與表達(例如男扮女裝)、性傾向、種族、宗教、身心障礙以及年齡等七項
歧視而遭受不公對待,都可以向監察官提出申訴;政府介入調查,必要時代表人民提出訟訴、求償。
「我們永遠在挑戰社會潛藏的敵視態度。」今年二月新上任的主任「平等監察官」哈肯‧桑德斯鳩說,平
等監察官的主要工作,就是確保「歧視法」與「親職假」的履行,「打擊歧視,確保每一位公民的平等權
利及同享公平機會。」
在這樣的制度之下,人民毋須區分自己為什麼被歧視。瑞典人認為歧視原本複雜,例如遭到霸凌的年輕學
生是同性戀又有閱讀障礙,或者聽障的伊拉克移民女性無法請休親職假,歧視原因皆難以分說。瑞典的
「監察官」制度源遠流長。早在一八○九年,瑞典國王就設立「監察官」,在國王權柄之外獨立運作,確
保法律公正執行。
經過逾兩百年演化,「監察官」制度不斷分殊、合併。目前在國會監察官、兒童監察官、消費監察官及媒
體監察官之外,整理中央政府所有與「反歧視」相關的法律及機構,通過新的「歧視法」,於二○○九年合
併原有的公平機會、種族、殘障及性傾向等四個監察官,成立「瑞典平等監察官(the Equality
Ombudsman)」。
代為發聲 鐵面無私
「歧視法」還因應社會變遷,納入兩種新的歧視類別:年齡歧視與「跨性別認同與表達」歧視。
「平等監察官」資深新聞秘書馬格納斯‧約柏森說,當老年人口愈形龐大,對抗與年齡相關的歧視就更顯
重要;瑞典的性別意識一向前衛,將與性別相關的歧視,分為「(生理)性別歧視」、「性傾向歧視」、
「性別認同與表達歧視」三項,各自分立,也代表瑞典人權意識的演進。
在政府組織系譜上,「平等監察官」設於「族群融合及性別平等部」之下,監察官由部長任命但須經國會
同意,在個別事務上保持獨立運作。
曾任法官的桑德斯鳩強調,即使不當行為者是政府部門,監察官也一樣調查。平等監察官曾代表人民控告
社會保險署以及瑞典公共雇用服務局,以今年五月和解的案子來說,遭到性別歧視的牧場女工就獲得十五
萬克朗的和解金(約新台幣六十七萬元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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